尊老爱幼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待亲情更应该如此。而鄢陵县安陵镇北街的苏某因家庭琐事丧失理智,一怒之下一拳将其岳丈右眼打成轻伤,情理不容,法更难容。2011年10月28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其岳丈姚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5113.55元。
2010年8月2日18时许,苏某到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其岳父姚某家拿小孩衣服时(苏某与其妻正闹离婚),因话不投机,苏某与其岳父发生争吵,争吵中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丧失理智的苏某一拳将姚某的右眼打伤,导致姚某右眼瞳孔括约肌麻痹,经法医鉴定姚某伤情为轻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姚某共花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近万余元。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苏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鄢陵法院根据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