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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谋私利 自愿认罪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04 15:58:06


    以营利为目的,倒卖从汉墓中盗挖的空心砖,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被判缓刑。鄢陵县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苏某以牟利为目的,分三次以每件1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十六件汉代空心砖,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予以收购。经鉴定,十六件空心砖均为国家一般文物。

    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以500元的价格从许昌县张潘乡任庄村村民程甲、程乙(二人均已判刑)、徐丙(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十六件刚从汉墓中盗挖的空心砖。经鉴定,十六件空心砖均为国家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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