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的哥替他人行贿牵线 构成介绍贿赂罪领刑

  发布时间:2011-11-08 11:05:12


    为了让涉嫌盗窃罪的侄子减轻处罚,临颍县的陈某想找人“跑跑事儿”,疏通一下关系,可苦于没有渠道。一个偶然的机会,陈某乘坐了高某驾驶的出租车,高某听说陈某的烦恼之后,自告奋勇为其牵线搭桥,带他认识了警察杨某,促使陈某向杨某行贿3.8万元,结果杨某因犯受贿罪落入法网,高某也难逃法律的制裁。11月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0多岁的高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9年年底的一天,高某拉载乘客陈某从临颍县返回许昌市区。途中高某获悉陈某的侄子因涉嫌盗窃罪被司法机关查处,遂向陈某表示自己认识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二级警司杨某(已判刑),可以让杨某帮忙处理陈某侄子涉嫌犯罪的事情。随后,高某驾车拉着陈某找到杨某,并让双方互相留了电话号码。

    次日上午,高某与杨某一起与陈某等人碰了面,陈某向杨某行贿3万元。之后陈某又先后两次向杨某行贿共计8000元。在此期间,高某趁机向陈某索要好处费4000元(案发后已追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链接: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姚永丽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2989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