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盗窃桌椅,事后主动投案自首,获轻刑。鄢陵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盗窃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与王某、王某(二人均已判刑)喝酒后,预谋盗窃鄢陵县花都温泉别墅样板区草坪处摆放的桌子、椅子。三人从花都温泉度假区西围墙一豁口处进去,每人盗走四把椅子,三人各自将盗得的椅子搬回自己家后,王红某又独自返回盗走一张桌子和一把遮阳伞。经鉴定,被盗椅子每把784元,一张桌子价值1200元,一把遮阳伞价值1080元。后三人将所盗物品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事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山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