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耳环出门被惦记,两男子抢夺耳环后被追无奈丢弃,最终被判处刑罚。鄢陵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秦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2010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秦甲与秦乙(已判刑)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311国道鄢陵县陈化店镇路段,预谋抢夺他人财物。当二人发现被害人丁某某骑一辆电动车载着两个小孩由西住东行驶时,即尾随丁某某至陈化店镇政府东约500米处,秦乙从秦甲驾驶的摩托车上下来,从后面将丁某某的金耳环拽掉一只(价值659元),又用胳膊拐住丁某某的脖子将其弄倒,欲抢另一只金耳环,因丁某某反抗而没有得逞。秦乙逃跑时,丁某某用手拽住秦乙的衣服,秦乙为摆脱丁某某,用手击打丁某某的头部和手,丁某某因疼痛松手后,秦乙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将金耳环丢弃,后被附近群众抓获,被抢金耳环在现场附近找到。丁某某在被抢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秦甲看到秦乙被人追赶,驾车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秦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