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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渗透每个程序 鉴定环节促成和解

鄢陵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8-06-24 09:44:36


    6月23日上午,鄢陵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科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郭海鹏(化名)拉着该科负责人的手,激动地说:“是你们发现契机,抓住机遇,促使我儿的医疗事故赔偿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真诚感谢你们在中间所做的努力。”

    事情还得从2007年5月14日说起,郭海鹏的儿子郭永(化名)患“先天性骶脊膜膨出”,在鄢陵县某医院检查后住院治疗,行“骶脊膜修补术”。谁知,术后郭永出现大、小便失禁等症状,经治疗一段时间后仍不见好转,后经省级医院专家会诊确定为手术出现并发症、为马尾神经损伤所致。郭海鹏觉得象天塌下来一样,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构成医疗事故,要求院方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对立情绪严重,郭海鹏一怒之下,于2008年1月18日把鄢陵县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郭海鹏认为其儿子郭永在手术前大、小便功能正常,是在医院手术后才出现的功能障碍,院方应该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而院方则认为,郭永系先天性骶脊膜膨出,医院诊断明确,采取措施正确,其出现大、小便功能障碍系手术并发症,术前主治医师已明确告知其家长,其家长也已签字表示同意手术。另外就其病情来言,即使目前不手术,随着病人年龄的增长也会出现这种症状,故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郭海鹏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及对郭永进行伤残评定申请。鄢陵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科收到鉴定委托书后,立即启动了上述两个鉴定程序。经过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郭永的大小便功能障碍达四级伤残;而许昌市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院对郭永的医疗行为构不成医疗事故,郭海鹏对该结论不服,又申请重新鉴定。该院司法技术辅助科接到鉴定委托后十分慎重,多次与省医学会鉴定专家联系,讲明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鉴定的具体事项,该科负责同志亲自带领案件承办人及郭海鹏父子到省医学会让专家会诊。再次鉴定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样仍为构不成医疗事故,院方的医疗行为与郭永的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郭海鹏第二次拿到这样的鉴定结论时,情绪非常激动,对技术科的负责同志说:“我还要申请第三次鉴定,到中华医学会,就是倾家荡产,我也要得到确认的鉴定结论。”尔后司法技术辅助科就接到业务庭的鉴定委托书,面对委托书,即感到责任重大,又感到十分茫然。如果草草委托出去,那鉴定之后无论结果如何都将会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不容易进行调解。考虑到这一点,该科负责人就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冷静下来,并讲解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讲到中华医学会鉴定结论的的不确定性,讲案结事不了的危害,讲再次鉴定将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此时双方不同程度显现出同意调解的意愿,均表示出可以承受的限额,该科负责人抓住时机立即给案件承办人通报这一信息,案件承办人不失时机将双方当事人传到法庭,辩法析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鄢陵县某医院赔偿郭永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计50000元,使这一历经几次鉴定的医患纠纷案件圆满结案。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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