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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酿祸端 造成损害自己担

  发布时间:2008-06-24 10:31:33


    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紧急避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王某因无证驾车躲避车辆造成自己受伤,其要求郑某、韩某赔偿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6年7月23上午11时左右,王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着儿子给其父亲过生日,车沿311国道南侧行走至一人行道交叉口时,看见郑某驾车从一花园内驶出,王某惊慌失措进行避让,不料撞在了电线杆上造成车损人伤。2007年4月7日,王某将司机郑某及车主韩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162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采取紧急避险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着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的危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避险措施,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郑某驾车从花园内由南向北上坡驶出,属于正常行驶,并无过错,而原告王某在没有与郑某驾驶的轿车接触的情况下,自己惊慌失措进行避让,且没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在电线杆上造成自己受伤,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处理情况的经验,再加上自己判断有误采取措施失当所致,对原告所称的紧急避险,不能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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