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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谁清债 法律讨公道

  发布时间:2008-06-24 10:56:10


    接到法院判决的靳某,贺某怎么不理解,人死后,自己却被告上法庭,判决替死者偿还生前的债务10000元。

    靳某、贺某均系鄢陵人,贺某系靳某女婿,贺某之妻于2008年1月8日因意外事故死亡,2007年9月2日贺之妻借薛某现金10000元,贺之妻死后,薛某多次找到贺某,靳某追要借款,二人相互推诿,拒不偿还,薛某一气之下将遗产继承人靳某、贺某告上法庭,要求被继承人清偿借款10000元。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贺之妻生前借薛某现金10000元属实。2006年2月25日,贺之妻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投有50000元的康宁定期保险,于2008年2月3日由贺某领取25000元,靳某领取25000元。故贺某、靳某应在继承的保险金额(遗产)中承担死者的部分债务,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靳某还薛某人民币3333元,贺某偿还薛某人民币6667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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