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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术技再高 法网亦难逃

  发布时间:2011-12-02 09:11:23


    几人合伙骗人偷钱,到头难逃法网的制裁。鄢陵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盗窃案,颇引人深思。如果这几人骗的是一个人,还说的过去。但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不止一个人上当受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还是要提高警惕。

    2011年1月4日早上6 时许,被告人马某、朱某、韩某经事先预谋,由朱某驾驶灰色轿车,三人在许昌火车站以拉客为由,将临颖县繁城镇孙朱村村民任某骗到车上,在途中,三人得知任某随身携带20000元钱,马某、韩某将任某骗下车,并骗任某把这20000元钱掏出,后马某以给任某装钱为由,趁机将任某的20000元现金盗走,得手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赃款分肥。

    2011年1月4 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朱某、韩某经事先预谋,由朱某驾驶灰色轿车,在襄城县南关以拉客为由,将平顶山别克4S店职工刘某骗到车上,途中三被告人互相配合,将刘某的200元现金及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骗出,由马某放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小包中,又通过电话查询银行卡余额的方式骗得刘某的银行卡密码,刘下车时,马某以“调包”的方式将刘某的200元现金及银行卡盗走,三人驾车离开,在平顶山市一个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由韩某从该银行卡中取出2100元现金,赃款分肥。

    2011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朱某、韩某经事先预谋,由朱某驾驶一辆灰色轿车,在许昌县邓庄乡“星星网吧”门前的公交站点以拉客为由,将许昌县邓庄乡尚门村村民尚某骗到车上,途中三被告人互相配合,将尚某的2300元现金及银行卡骗出,由马某放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小包中,又通过电话查询银行卡余额的方式骗得尚某的银行卡密码,尚某下车时,马某以“调包”的方式将尚某的2300元现金、银行卡及一部“LG”牌直板手机盗走,三人驾车离开,后在鄢陵县十字街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由韩某从该银行卡中取出9308元现金,赃款分肥。

    2011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某、韩某、韩某(已劳动教养)经事先预谋,由马某驾驶其无牌照奇瑞牌灰色轿车,在许昌市东区高速公路口处以拉客为由,将鄢陵县马坊乡后彪岗村村民李某骗到车上,途中三人互相配合,将李某的200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骗出,由韩某放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小包中,又通过电话查询银行卡余额的方式骗得李某的银行卡密码,李下车时,韩某以“调包”的方式将李某的200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盗走,三人驾车离开,后因密码错误银行卡内存款未取出。所得200元现金予以挥霍。

    2011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李某、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朱某驾驶灰色轿车,在新密市白寨街以拉客为由,将禹州市蒋坡乡下坡村村民蒋某骗到车上,途中三人互相配合,将蒋某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骗出,由张某放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小包中,又通过电话查询银行卡余额的方式骗得蒋焕的银行卡密码,蒋某下车时,张某以“调包”的方式将蒋某的银行卡盗走,三人驾车离开,在新郑市一个农村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由李某从该银行卡中取出5200元现金,赃款分肥。

    鄢陵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秘密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故以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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