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私自存放炸药24公斤 被判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2-05 15:52:41


    昔日为打井的正常需要购买炸药,后将剩余的三箱24公斤炸药私自储存,法律意识的淡漠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10月2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系禹州市人。2010年由王某负责为村中打井,其后,王某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存放在自己家中。2011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炸药24公斤。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私自储存炸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王某储存的炸药系为村组打井的正常需要所用后剩余的炸药,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不属情节严重之情形,且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2160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