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不服赔偿额上诉 入情入理均满意

  发布时间:2011-12-07 08:47:03


    家住新城市顺店镇北谷村的刘某2008年5月份购买了某汽车公司的一辆汽车。在分期偿付了一部分款项后,汽车公司以不按期付款为由扣押了刘某的车辆,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还款和车辆过户问题二人达成协议,但刘某对汽车扣押期间对方对自己损失的赔偿额不服,再次将汽车公司告上法院。

    许昌中院的法官们接到材料后,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全面核实提交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认真听取双方的辩护意见。在调查和询问的过程中,法官们了解到:刘某认为,一审法院按照1990年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交通厅豫交运(90)字第206号文件规定的公路汽车货运价格计算营运损失与当今经济形势和物价上涨情况不符;按照工作日进行赔偿也不合理,自己开货运是没有休息日的;550元替朋友买挂面的钱因为没有证据不赔偿更是伤害了其感情,汽车公司在扣押其车辆时不让他带走任何物品,所以他一定上诉为自己主持公道。

    许昌中院的法官们认为:在没有更新的运价标准可供参照,且刘某没有提供更新的运价计算标准情况下,参照1990年的汽车货运价格标准进行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又稍微上浮确定刘某的营运损失是正确的。500元现金因为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赔偿也是正确的;考虑到汽车货运经营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其收益数额并不确定,在刘某没有提供其他确实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预期经营收益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在参照1990年汽车货运价格标准计算其预期收益并上浮后扣除法定节假日,已经对其预期收益进行了妥善适度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汽车公司已经是对刘某的损失进行了最大的保护,刘某的要求不能满足。

考虑到这一点,法官们开始对刘某摆事实、摆证据,讲法律、讲情理。最后,刘某对其结果表示接受,汽车公司也大喘了一口气。

责任编辑:姚永丽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2165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