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成婚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秦某和梁某却不以为然,二人相识后便以当地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生有一女,好景不长,婚后又闹离婚。
原告覃某和梁某于2006年8月份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7年6月3日生育女孩梁某某,2008年农历12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原、被告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9年农历7月份原告携女儿外出。在原告秦某外出期间,被告梁某与她人结婚,并于2010年3月2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9月4日原告秦某来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并抚养所生之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梁某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属同居关系,原告可自行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原、被告之女梁某某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原告秦某抚养。原、被告之女梁某某虽系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被告梁某应当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梁某负担的子女抚育费。故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所生之女梁某某由原告秦某抚养,被告承担相关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