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共谋后专门选择瓷厂下手,盗窃物品价值达6000多元,男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4月1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连某伙同他人共谋后去到禹州市鸿畅镇宗某的瓷厂内,盗走电动机三台,鼓风机二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2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给失主。
201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连某伙同他人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垕镇西大街附近孙某瓷厂内,盗走烧窑用的炉条26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给失主。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本案赃物已追退失主,对连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