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花木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被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2003年3月20日,马某承包了一项绿化工程,需要大量苗木。经人介绍马某便到王某处收购百日红苗木493棵,马某为王某写了一份凭条。后王某多次向马某催要苗木款无果,于是王某便将马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定于2008年4月8日9时开庭,并将开庭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开庭当天,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却迟迟未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