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番好意去劝和的,谁知引来纠纷,发生厮打致被害人轻伤,鄢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应赵某(已判刑)之邀,与其同村村民付某(已判刑)、李某(另案处理)一起坐由赵某开的车,到鄢陵县只乐乡后杜村赵某某家,处理赵甲与其邻居赵某某家的纠纷,四人开车到赵甲家门口时,与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发生厮打,四人拿出事先在车上准备好的四根钢管将赵某、赵某某、赵某的妻子管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赵某某、管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事后,被告人王某自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王某补偿被害人赵某、赵某某、管某某5000元,三被害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鄢陵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