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钱财,正值青春年华的郭某伙同他人,自制爆炸装置,投入同村村民家中,索取现金6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年5月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郭某系禹州市人。2007年9月4日23时许,郭某伙同张某预谋后,携带一枚自制爆炸装置,来到同村村民王某家门前,将爆炸装置扔进院内,趁着夜色迅速逃离,后以爆炸相威胁打电话要求王某支付现金6万元。
发现爆炸装置的王某立即报警,爆炸装置被安全拆除。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爆炸威胁的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