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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买赃车 投案自首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12-05-08 10:29:26


    明知是小偷偷来的赃物,为图便宜还予以购买,后来男子幡然悔悟,主动投案自首。2012年5月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询问张某愿不愿意购买摩托车,并表示车新价格便宜。张某知道是王某偷来的车,认为反正不是自己偷来的,就是王某被抓了和自己也没什么关系,为图便宜,张某没多加考虑就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王某(二人已判刑)、孙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的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黑色新大洲本田100型摩托车一辆。

    2011年7月份,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判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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