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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私挪电费触刑律 投案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5-08 10:32:28


     一个农村电工,却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也给农村的所有电工敲了警钟。2012年5月3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辛志强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辛志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年近40岁的辛志强是长葛市老城镇人,他头脑活络,人也精明,又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因而2006年11月被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聘用为农村电工,负责收取老城镇三个行政村的电费。

    农村用电量小,可是几个村子集中起来,收取的电费数额也很可观。起初,辛志强工作认真负责,收取的电费及时上缴公司,颇得大家好评。

    可是,人的欲望是永不满足的,看着金钱从自己手中流过,辛志强产生了“如何能够使自己也获得利益”的想法。自2009年起,辛志强就以隐秘的手段,把自己收取的电费不断挪用,为己营利。至2010年5月份,被告人辛志强已利用代收电费的职务便利,挪用了115619.72元电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辛志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退缴。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志强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辛志强已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其单位,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对此结果,辛志强懊悔的说了一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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