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在襄城县紫云镇,襄城县法院执行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贾某之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该院执行人员经过四个多小时逐一清点室内家具、餐具等生活用品并交付申请人看管,这起搬出房屋案实现了“无震荡”执结。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系翁婿关系。2010年赵将四间三层房屋租赁给贾使用,并约定租金和租赁期限等,经营饭店生意。后赵贾两家关系不睦,贾某夫妻感情危机。租赁期满后,贾没有向赵家缴纳租赁费,且拒不搬出房屋。襄城县法院依法判令贾某支付赵某租赁费12000元,并搬出租赁的房屋。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许昌中院,许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局及时向被执行人贾某送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书,并张贴了迁出房屋公告。后多次做贾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但其父子以上述房屋建造时自己投资过多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为使案件尽快执行,该院成立了专案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精神,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制定了翔实的执行预案,成立了现场执行指挥部、执行组、突发事件处置组和警戒疏导组等。
5月8日上午8点,执行法官动之以情、喻之以理、晓之以法,认真做看管此房的被执行人贾某之父的思想工作,希望其配合法院执行,将钥匙交出,腾出房屋。被执行人贾某之父被法院执行人员的耐心和诚心打动,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在场围观群众无不为襄城县法院这种“一心为公、全心为民、雷厉风行、办案缜密”的工作作风拍手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