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到双方当事人像朋友一样打招呼,握手,交流时,许昌中院的法官李杰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2010年4月12日上午,许昌县一个民办学校的生活老师刘某、鲁某结伴去上班,在离学校近50米处,被一辆小型面包车撞伤,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二人的死亡是否是因公问题,刘某、鲁某的家人与学校发生了极大的冲突。因未到上班时间,且二人行走的路线并不是去上班的毕经路线,学校方坚决不赔,只愿意承担死亡丧葬费5000元。死者的家属认为两人是在上班的路上死亡的,是因公死亡,学校必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各项损失的赔偿数额约12万元左右,两家共要求赔偿款24万元。
案件到了李杰法官的手里,李法官仔细的查阅了所有的卷宗材料,详细的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案件做到了大致的了解。考虑到受害方的家属情绪相当激动,李法官决定对学校方先入手,让学校方站到受害方的处境上考虑。李杰法官讲到:受害方作为一个普通的百姓,60岁的年纪没有在家里享受儿孙之福,而是出来做生活老师挣钱养家。遇车伤亡更是意外之祸,可以想象他们现在的心情和生活状态。从基本的情理出发,多为他们考虑考虑。在李杰法官的劝说下,学校方做出了让步,愿意一家赔偿两万元。
做好学校的工作后,李杰法官开始做受害方家属的工作。就上班时间的认定详细的向受害方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二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肇事司机,受害方本人也有一定过错,没有按照相关的交通规则过马路。学校方出于人之常情给予一定的赔偿。在李法官的劝说下,受害方愿意降低自己的赔偿数额,但是要求八万元。
双方意见不统一,一方愿意赔偿二万元,另一方要求八万元,怎样确定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数额,李杰法官陷入了思考,开始分头做双方的工作。一个电话一个电话的打,一条短信一条短信的发,一趟一趟的奔波在两家之间,经过不懈的努力和长达半个月的劝说,学校方愿意赔偿受害方各计5.7万元,受害方对此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