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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盗窃六次 盗窃狂徒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2-05-18 12:19:56


    短短的一个月内,被告人马某疯狂作案六次,就在尽情挥霍轻易得来的钱财时,等待他的却是法律的严惩。2012年5月16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古某、杨某(两人均已判刑)驾驶杨某某的面包车,到鄢陵县马坊乡马集村,将蒋某放在村北茶馆门前的一辆白色绿佳电动车(2785元)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古某,赃款分肥。现赃物已退还失主。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古某、杨某驾驶杨某的面包车,到鄢陵县马栏镇杨庄村吕某木板厂,将一辆白色嘉陵摩托车(价值2980元)盗走。后卖给马某,赃款分肥。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古某、杨某驾驶杨某的面包车,到鄢陵县马栏镇乐陵岗村,将张某家的一辆幸福助力三轮摩托车(价值1863元)和一只柴狗(价值12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分肥。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古某、杨某驾驶杨某的面包车到尉氏县朱曲镇毛寨村,将朱某的一辆恒盛110型摩托三轮(价值190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分肥。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古某、杨某驾驶杨某某的面包车到尉氏县蔡庄镇鹿庄村,将周某家的一辆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价值30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分肥。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古某、杨某驾驶杨某某的面包车到尉氏县南曹乡凉马胡村,将胡某家的一辆大福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价值289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分肥。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遂作出以上处罚。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鄢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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