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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触刑律  被判刑罚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2-05-18 12:23:31


    2012年5月17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容留卖淫案,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樊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人樊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鄢陵县开发区经三街的美容、足疗店内,容留卖淫女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嫖客陈某发生性关系后提成30元钱;容留卖淫女马某与嫖客唐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鄢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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