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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贪图小利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5-22 13:00:04


    在赃物面前经不起价格低廉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收购失窃的摩托车,转卖获取150元至800元不等的差价,贪图小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年5月2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26岁的杨某系禹州市人。2010年8月17日,在禹州市城郊一树林内,杨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3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以1450元的价格卖出,从中获利150元。案发后查明,该车系许昌县李某被盗车辆,价值4478元。

    其后,尝到甜头的杨某先后两次收购失窃的摩托车两辆,转卖后分别获利300元、800元。

    经鉴定,杨某收购的赃物共计价值1423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当庭表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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