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33年4月29日,鄢陵县人。2011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趁本村妇女张某某(49岁)一个人在家之际,到张某某家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某的拒绝后,被告人张某用手卡住张某某的脖子将其下身衣服脱光,自己下身衣服脱下一部分,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用脚猛跺被告人张某身体,并趁机跑到屋外呼救,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减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