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钱玩乐,便动起了碰瓷“赚钱”的歪主意,案发后投案自首,受到了法律的轻判。2012年5月2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系禹州市郭连乡人,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整日和社会上无业青年混迹于各种娱乐场所。为了筹钱享乐,毫无经济来源的李某萌生了“碰瓷”赚钱的念头,伙同孟某、冯某、曹某等人商议后一拍即合。
2008年1月10日,李某伙同孟某等人来到郭连乡水泉路口一加油站内,利用自行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的方式,挡住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强行索要3000元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
其后,李某等人再次采取相同手段敲诈一货车车主7500元。
2011年7月8日,迫于心理压力的李某到禹州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强行索取1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