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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杯醉驾摩托车 被判拘役两个月罚金两千

  发布时间:2012-05-22 13:15:17


    举杯畅饮虽尽一时之欢,但切莫要醉酒驾车,否则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2012年5月21日,郭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郭某系禹州市人。2011年12月19日中午,在朋友聚会上举杯畅饮后,郭某不顾劝说,坚持要自己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回家,行至禹州市南环路时被执勤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郭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郭某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03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庭审中,郭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危害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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