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也坐过,劳动教养所也待过,却仍旧不思悔改,伸出“黑手”盗窃邻村他人财物高达两万多元,男子再次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祝亮(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祝亮系禹州市鸿畅镇人,是个90后少年,年龄不大却劣迹累累。2006年,祝亮还未满十六岁就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又因寻衅滋事罪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2011年3月才被解除劳动教养。已经失足两次的祝亮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从劳教所出来后还是不务正业,时不时的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最终把大好青春葬送在了监牢。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祝亮喝完酒后去到禹州市鸿畅镇柳某家中,将柳某放在家中的18500元现金及一个黄金佛像吊坠盗走。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佛像吊坠价值人民币1882元。案发后,黄金佛像吊坠被公安机关追退,祝亮亲属将所盗赃款18500元全部退还柳某,柳某及家人对祝亮的行为表示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祝亮家属代其积极退赃,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