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未满17岁的少年,不爱读书,辍学后不务正业,四处玩闹,不料触及刑律,直到把自己“闹”到了审判席上,方后悔莫及。长葛市法院审结被告人时某、许某抢劫一案,被告人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时某、许某饭后在长葛市建设路某溜冰场溜冰,因喝了点酒,二人借酒力在溜冰场内横冲直撞,拦住比自己低一头正在溜冰的路某,将其手上一枚银戒指强行去掉戴在自己手上。还是学生的路某敢怒不敢言,自己虽有两名同伴,却都是学生,不敢惹这些“社会上的人”。
被告人时某与许某见路某等三人不敢反抗自己,就商量从路某几人身上“弄”点钱。二人表示要与几人交朋友,以请三被害人吃饭后再归还戒指为由让三人跟着走,在行至长葛市建设路北段时,许某又以“看手机”为由,将阿阳的黑色诺基亚5800型手机(价值1100元)要走。路某三人想要回戒指、手机,不得不跟随在二被告人后面。行至建设路与双岳路交叉口东边路南一小树林时,被告人许某、时某见所处偏僻、四周无人,就威胁三人交出钱物,三人称没有带钱,时某、许某凶相毕露,用皮带抽打路某、阿阳三人,逼迫三被害人将衣服脱光,在其衣服中寻找后发现三人身无分文,时某、许某愿望落空,只得携带被害人手机、戒指离开了现场。
被害人报警后,警方很快将时某、许某抓获。站到被告席上,二人痛哭流涕,懊悔不已,请求法院从轻判处,以后改过自新。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许某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在实施抢劫犯罪时,时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许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时某、许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