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岂料触犯了刑律。2012年5月2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四人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等四人伙同他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300元的价格将张某位于禹州市褚河镇某某村坑塘内的杨树采伐100多株,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树木立木材积11.1697立方米。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四人违法森林管理法规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