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振平犯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振平驾驶自己的豫P6H563三轮摩托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鄢陵县马栏镇供销社加油站附近,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根生相撞,造成王根生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振平与他人一起将受伤的王根生送到医院,并在交警赶到医院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振平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振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七万元的赔偿协议,并通过其家人将赔偿款交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并在交警赶到医院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