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周某开了一个打字复印店,本应凭着自己的聪明勤劳来致富,可是他却没有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勤劳致富上,反而是一门心思投机取巧,妄图迎合一些购假证人员的不法需求,牟取暴利,制假贩假。殊不知暴利虽然诱人,却不可长久,尤其是以触犯法律、身陷牢狱为代价的暴利,更是不值得去冒险追求。2012年5月2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伪照国家机关证件案,以伪照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打印行业。
2009年6月份,鄢陵县安陵镇居民王某(已判刑)为了给苏某伪造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让被告人周某用电脑制作鄢陵县卫生局的印章模本并打印到硫酸纸(胶片)上,后王某利用周某用电脑制作的鄢陵县卫生局印章模本的胶片,伪造苏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本。2009年8月份,王某为了给承某及女儿王某二人伪造户口页,让被告人周某用电脑在户口页上打上文字,王某用于伪造鄢陵县公安局安陵派出所的户口页。
制贩假证的行为,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为各种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同时对社会诚信造成严重的损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与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本案其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