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两人当场死亡,心中惊慌驾车逃跑,经过惶恐不安的日子后投案自首,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轻判。2012年5月2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军(化名)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
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军驾驶货车,行驶至禹州市轩辕大道大禹赛车场门前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及乘车人连某当场死亡、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军由于心中恐惧驾车逃走。经交警大队认定,陈军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连某、冯某无责任。经鉴定,冯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2月16日,陈军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