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图生活宽裕,同他人预谋后盗窃国有煤矿原煤,钱没捞到,却触犯刑律获刑。2012年5月2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孙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孙某均系禹州市人,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因为囊中羞涩,几人决定利用某某煤矿管理空隙,盗取些原煤转手卖掉,岂料刚出手一次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11月5日,李某、孙某同他人预谋后,驾驶卡车到某某煤矿盗窃原煤12吨,经鉴定价值7692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还赃物,可使用缓刑。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单处罚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