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场和营销公司拒绝履行赠送空调的承诺,许昌市民申某一纸诉状将这二家单位告上法庭,2008年6月27日,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精心调解,申某撤回了起诉,二被告也将一台同等价值的空调安到了申某家中。
1995年6月3日,申某从许昌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2650元的C-22型号格力空调,该商场向申某出具购机发票一张。2006年3月24日,申某在当地晨报上看到一则广告,内容为在1995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仍在使用任一款格力空调的用户,到许昌市某商场凭本人当时的购机发票登记,经确认无误后均可获赠格力空调一套。
申某遂于次日持发票来到该商场,但商场却以此项活动是由河南省某空调营销公司而非自己举行为由兑现。随后,申某又找到这家营销公司,该公司又以申某身份证名字中的“纲”与发票名字中的“钢”不一致为由拒绝兑现承诺。此后,申某多次要求两家单位给付赠品,结果均未能如愿。无奈之下,申某于2008年1月7日将两家单位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查证据后认为,申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此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商家不履行广告承诺所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场刊登广告承诺赠送空调,顾客持发票上门索求,即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商家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赠送赠品的义务,都是违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经法官多次调解,申某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