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当一封来自浙江省义务市人民法院的特快专递送到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后,这两起历时4年的货款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通过浙豫两地法院的通力合作,即有效的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惩治了被执行人,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06年8月,被告宋某、鲁某先后两次在原告吕某处拉走价值3710的汽车配件。吕某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货款,但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同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宋某又从原告吕某处相继拉走价值1744元的汽车配件,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仍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分别将两笔货款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滞纳金。2008年吕某申请对两起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其家人均以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予以敷衍。鉴于此种情形,执行人员将目标重点放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协助查询,今年4月,许昌县法院查到被执行人宋某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某银行有存款,许昌县法院遂决定请求义乌市法院协助扣划该笔存款,并及时将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的有关法律文书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过去。义乌市法院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当日即依照有关规定请求银行对被执行人宋某的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予以扣划,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通过两地法院的联手执行,四年积案,一朝执结。既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执行成本,有力地诠释了人民法院“一心为民”的宗旨和原则,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