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前几天和别人打架,朋友没帮忙,喝完酒后却把朋友打成重伤。6月26日,许昌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
2007年6月17日晚,王某和张某、张某某等几个人在许昌市区某饭店吃饭时,就因几天前被告人王某和别人打架时无人帮忙而闹的不欢而散。但几个哥们不知已经大醉的王某能否安全到家,于晚上11时到王家看望,几个人又因为此事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王某用拳头朝张某脸上猛打,且把张某拱进麦地里骑在身上打。被人拉开后,王某跑了。当众人准备离开时,从暗处蹿出的王某,不知用啥东西朝张某头上砸了一下,致使张某左眼出血,看不见东西,被120接往医院。
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为钝器损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伴晶状体脱位,视力下降达盲目程度,构成七级重伤。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