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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钱收到不干活 法院判决退工钱

  发布时间:2012-06-06 18:36:34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因收到货款的段某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加工任务,法院判决段某退还货款,支付利息。

    2012年3月26日,赵某与段某签订了一份塑料袋加工合同,合同规定段某给赵某加工塑料袋13万个,总计货款9570元,赵某分批给付段某预付款共计9040元,段某却未给赵某加工塑料袋,后赵某向段某索要此款,段某拒绝返还,无奈之下,赵某将段某诉至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段某双方签订的加工塑料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赵某预交部分货款后,段某应依约完成加工任务。现段某既没有完成加工任务,也没有退还预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院,法院判决段某退还预付款904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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