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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要慎重 担责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6-06 18:38:42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欠款人失踪,担保人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担保人书面承诺为欠款人担保还款,后欠款人失踪再无音信,法院判决担保人偿还欠款。

    2012年1月份,张某因生意业务来往欠李某现金8000元,于2012年2月25日出具了欠条,此时王某在该欠条上签名承诺为张某担保。随后张某再无音信。李某要求王某偿还此款,李某以自己只是见证人为由拒还此款,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欠款人张某向借款人李某出具的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符合法定担保人的要求,王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王某辩称自己只是见证人的理由,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所欠李某现金8000元。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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