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徒刑的高某,2011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他发现医院病房夜晚一般很少拴门,便将行窃黑手伸向住院病人的口袋中。2012年6月7日,鄢陵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到鄢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五楼十病房,将杨某放在一个黄色手提袋里的4400元现金及两部手机(无法鉴定)盗走;后高某又到同一病房楼八楼护士站对面的病房里,将柴某放在钱包里的215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已追退赃款1660元。
2011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到河南省太康县血栓医院四楼一病房里,将丁某放在一个灰色包里的现金7870元和一部手机(价值16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退。
2011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再次到鄢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一病房里盗窃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其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