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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配合割包行窃 两搭档均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6-13 13:39:19


    背着包、拿着行李搭乘短途汽车,一人割包行窃,一人掩护配合,得手后立即下车逃离,两名搭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年6月1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马某系禹州市人,2009年1月16日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其后,结识了刑满释放的刘某,二人臭味相投。2011年12月15日,两人在街边小饭馆里喝酒时一拍即合,决定割包行窃,谋取钱财。

    当天15时许,两人搭乘禹州市至长葛市的短途汽车,途中,他们盯上了一名乘客。刘某负责掩护,利用手中的行李遮挡乘客的视线,制造碰撞分散受害人的注意力,马某趁机用刀片划开了受害人的手提包,盗窃现金1476元。

    其后,两人采取相同手段,在禹州市至神后镇的公共汽车上窃取3700元现金。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采用割包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积极配合,行为主动,均为主犯,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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