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相帮助,可有人却因为一时的不冷静,因为琐事和邻居“兵戎相见”,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12年6月1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系禹州市人,平常脾气暴躁,比较容易冲动。2012年1月份的一天,赵某因为生活琐事和邻居吴某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开始厮打,盛怒之下赵某持单刃刀将吴某刺伤。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后赵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60000元,征得了吴某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