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2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赡养父母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宋军召(化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俗话说,多子多福,但家有三个儿子的老宋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儿子们为赡养老宋的事情相互推诿,使得老宋无家可归,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几个儿子对赡养老宋的事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老宋将儿子们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禹州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其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其中宋军召每月支付老宋夫妻二人赡养费200元,并腾出一间房屋供俩老人居住。
判决送达生效后,经禹州法院多次执行,宋军召仍拒不支付赡养费,并对腾出的房间不供水电,造成俩老人无法居住,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禹州法院以宋军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移送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份对宋军召依法拘留,后宋军召妻子将拖欠赡养费一次交付执行完毕,征得了其父母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军召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宋军召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征得其父母的谅解,可酌情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