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上午,随着审判长对刑事判决的宣读结束,被告人樊某(女)低重着头,双手紧捂脸颊落下了悔恨的泪水。
被告人樊某原来在鄢陵县城开发区开了家美容美发、足疗店,前几年凭着自己服务热情,收费合理的服务理念,收入比较可观。可好景不长,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高档的店铺在县城陆续开了几家,被告人樊某的生意也日渐萧条。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意,被告人樊某突发异想,找来了王某(女)、马某(女)两位卖淫女来店里为其拉生意。使自己本来合法的店铺,成了两位卖淫女进行肮脏交易的场所,并每次从中提取30%的嫖资。后卖淫女马某与嫖客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