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打人致轻伤触犯刑法受管制
作者:许昌县法院 周小涛 刘忠阳 发布时间:2008-07-01 11:47:38
2008年6月30日,许昌县法院以酒后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甲管制一年。
2008年1月14日20许,苏桥镇某村的王甲和王乙酒后到本村村民王丙家找其玩耍,在王丙家门口因言语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撕扯,撕扯过程中王甲用砖块将王丙头部砸伤。经公安部门鉴定,王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王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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