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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酒后打人致轻伤触犯刑法受管制

  发布时间:2008-07-01 11:47:38


    2008年6月30日,许昌县法院以酒后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甲管制一年。

    2008年1月14日20许,苏桥镇某村的王甲和王乙酒后到本村村民王丙家找其玩耍,在王丙家门口因言语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撕扯,撕扯过程中王甲用砖块将王丙头部砸伤。经公安部门鉴定,王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王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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