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醉鬼、无赖和傻子说的话,没有人会当真,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什么信用可言。而一个正常人做出的承诺,就应另当别论。本案中的宋青就因为作出赔偿他人3000元损失的承诺后又最终践诺而被告上法庭。2012年6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除判决其限期履行赔偿承诺。
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许昌市区包工头的宋青雇用许昌县农民张同新到其工地上干活。2010年9月份,宋青雇用的工人李伟骑着张同新的摩托车和其一同到宋青家领取工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伟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张同新要求李伟和宋青共同赔偿自己3000元损失。宋青当即答应由自己一人在2010年春节前赔偿张同新损失3000元。之后,张同新多次催要该款,宋青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多次讨要无果后,张同新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兑现自己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诚信机制应当维护,原告张同新与被告宋青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即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同新与宋青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有张同新向宋青催要款项时的录音资料加以印证。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宋青应当“一诺千金”,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张同新支付3000元。
案后语: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期,遗憾的是,诚信经营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失信问题却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诟病。因此,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是上至国家,下至每个部门、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而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要靠道德教育,也要靠健全法制,更要靠政府部门的以身作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社会全体人员的身体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