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因被告人胡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进行盗窃,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
胡某系郸城县钱店镇人,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释放后,胡某于2007年3月开始在河街乡王寨村邢某家磨腐竹。可是他不思悔改,贪心又起。2007年12月25日上午,胡某趁邢某家人外出办事之际,将刑某停放在院内价值2800元的大阳牌电动车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