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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交纳工伤保险 案结事了企业职工双赢

  发布时间:2012-06-29 08:31:03


    昨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职工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案件,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劳动者在得到应有伤残待遇的同时,后续的伤残待遇也得到了充分保障。而该企业也在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了稳定运行同时,找到了根治此类顽疾的良药,彻底解决了后顾之忧,实现了企业与职工的双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贾某原系许昌市区一家企业的公司职工,1994年8月11日晚贾某在滚丝机上加工半轴螺纹时不慎将右前臂绞在半轴上,导致右前臂被绞掉截肢,后经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构成四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从1994年8月贾某因受伤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上班,企业开始为贾某发放工伤津贴,但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未能足额发放。2011年7月份,原告贾某将被告许昌某公司告上法庭。

   魏都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调查,了解到贾某经此事故后,不但精神上受到的很大打击,而且全家生活也因此过得非常艰辛。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被告公司同样面临着多起类似事件的困扰,经济上负担不起,还要长期承受着职工家属方面的追讨压力,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即使被告为原告补齐了以前的伤残待遇,后续的伤残待遇仍然是一个无底洞。

    为了彻底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甚至同该企业聊起了生意经。以工伤保险的平均缴费率为1%来计,如果1个工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1000元,那么每月为每个工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只有10元,1年才120元。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少则赔偿几千,多则几万,乃至几十万,一个安全事故往往容易导致辛辛苦苦经营的企业陷入困境或濒临破产。为了省掉几千块钱的社会保险费而忽略了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实属得不偿失。国家之所以颁布施行《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法律是为经济保驾护航的,合法经营才会把更大的利润留住,而逃避责任,也不是一个成熟企业的表现。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说服教育,该企业认识到了自己欠缴工伤保险金要面临承担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随后,该企业不但将在此之前未向原告贾某足额支付的伤残津贴25650元支付给了贾某,并及时的向社会保险部门补交了工伤保险金,为贾某办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手续。贾某每月应发的伤残津贴现已由社会保险部门开始支付,需要安装假肢的费用也已由社会保险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了贾某。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魏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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