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6年12月8日上午,刘某在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抵押红旗轿车为条件,租赁该公司一辆起亚商务车,双方约定,按天租用,每日租金380元,租期十天。到期后,双方口头将合同修订为按月支付租金,每月租金8000元。2007年1月10日,刘某以属虚假注册且无担保能力的“临颍县三创商贸有限公司”为担保单位,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且双方约定按月支付租金,每月租金3800元。
刘某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用这两辆汽车后,为骗取信任,就支付了租金4.02万元,随后却变更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不再与怡通公司联系,将价值328000元的两辆汽车骗走。2007年11月28日,刘某被许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骗车辆亦被追回。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