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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土地引发多起纠纷 一次调解化解三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29 09:28:55


    6月26日,禹州市法院通过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一并促使三起案件的当事人庭外和解。

    2010年11月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通过中间人李某、田某介绍,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张某以390万元的价值将位于禹州市某路中段的一宗土地卖给赵某。协议约定,赵某在协议签订的当天支付张某定金100万元,2个月给付赵某200万,余款90万元到2011年3月8日前清结。若逾期付款,赵某应按本金的0.3%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同日,赵某向张某之弟张小某支付定金100万元,张小某向赵某出具收条一份。

    2010年11月13日,张某与赵某又签订《合伙开发房产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张某提供禹州市某路中段的一宗土地,赵某提供资金,联合开发房地产”,该协议签订后,赵某迟迟没有资金到位,该合同也未能履行。

    2012年1月5日,张某以“国家所有的土地禁止买卖”为由,要求确认其与赵谋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同日,张某又以赵某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其与赵某之间签订的《合伙开发房产协议书》。赵某接到该两起案件的应诉材料后,均提起反诉,申请保全赵某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涉案土地。双方之间剑拔弩张,矛盾一触即发。

    张某之弟张小某听说此事后,一纸诉状也将赵某起诉至法院,原来2010年11月13日,赵某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小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这一起债务案件的出现,无疑是火上浇油,三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张某甚至不顾的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制止,在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该争议土地上打桩施工。赵某知道情况后,强烈要求对张某进行制裁。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认识到三起案件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深双方的矛盾。于是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张某、张小某、赵某,为三人分析说理,化解心中怨气,并找到中间人李某、田某,具体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把握案件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同时引导中间人进行劝说工作,以起到更好的调解效果。最终,促成张某、张小某、赵某三人庭外和解,三起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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