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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行盗窃 构成累犯获重罚

  发布时间:2012-07-05 08:41:04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出狱不满一年又行盗窃,最终难逃恢恢法网。2012年7月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连某现年40岁,正值壮年却不务正业,算上这次已经是“三进宫”。2002年10月,连某因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2月,连某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2月才被释放。出狱后,连某依旧不思悔改,再次踏上“旧路”。

    2011年10月25日晚,连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的100对通信电缆5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1339元。2012年1月9日晚,连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的100对通信电缆60米,经鉴定价值1600元。2012年2月4日晚,连某盗窃正在使用的100对通信电缆120米、20对通信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2502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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